陕西省广告协会标识委员会工作条例
(草案)
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广告协会章程,制定本专业委员会条例。
第二条 陕西省广告协会标识委员会(以下简称标识委)是陕西省广告协会的分支机构,在陕西省广告协会的领导下,按照陕西省广告协会章程,结合行业特点,对参加陕西省广告协会标识委员会的会员单位进行指导、协调、服务和监督。
第三条 标识委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,团结广大会员,为发展陕西广告事业及品牌建设事业,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。
第四条 标识委的职责是:
(1) 贯彻执行陕西省广告协会的章程和决议,完成陕西省广告协会交办的任务。
(2) 组织制定标识行业自律条规。
(3) 组织制定标识行业质量标准。
(4) 组织制定标识行业企业资质标准。
(5) 组织评定标识行业企业资质等级。
(6) 组织会员开展品牌建设、经营管理、策划创意、设计制作、标识标牌及广告作品的研讨、评比和交流活动,推广广告制作新经验,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设备。
(7) 培训市场调查、广告策划、设计制作、经营管理等各类广告及制作专业人才。
(8) 开展省际、国际交流活动,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及国际会议,到省外、国外进行专业考察、访问或邀请外省外国行业专家来陕讲学,组织学术交流。
(9)及时向广告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。
(10) 监督会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、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,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建议广告管理部门和陕西省广告协会进行处理。
(11) 负责信息沟通,组织招投标,做好会员企业间协调工作。
第五条 凡是陕西省广告协会直接会员的标识企业,均为本会会员,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。
第六条 标识委设立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副主委、主委。
第七条 标识委常务理事的候选人,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推荐提名,报陕西省广告协会审核同意后,由标识委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八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标识委职权。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陕西省广告协会提名,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标识委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,报陕西省广告协会备案,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。标识委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。
第九条 常务理事根据工作需要,有向标识委递交工作建议提案的权力,提请常委会议讨论研究。
第十条 标识委换届选举时间为三年。
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配备工作人员1-2名,在主委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十二条 标识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,主要内容是:总结工作,报告财务状况,制定工作计划,交流经验,商议决定其它有关的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,讨论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决议,讨论决定其它有关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主委办公会根据情况由主委随时召集。
第十五条 标识委的经费来源:
(1)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汇费;
(2) 陕西省广告协会拨给的活动经费;
(3) 标识委从事咨询、服务的收入;
(4) 接受会员的赞助。

